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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201810
2020-06-09  

yl34511线路中心主页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展现学院教职工良好师德师风,同时也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严格学院劳动纪律,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承担学校学院教学科研任务,参加学校学院及系部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

1.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及实验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上班时间进行考勤。行政管理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专任教师实行不坐班制,但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授课不得缺席、迟到和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课。专任教师要积极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学院的其他工作,科学合理分配时间,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

第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学院各系部和院办按各自权限负责。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教职工考勤情况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党员民主评议、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分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请假、离开学校驻地报告制度。教职工非节假日因事因病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节假日使用包括个人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在内的公务经费外出参加会议、调研、出差等的,应当请假。教职工节假日因私事离开学校驻地的,可不需请假,但要在出发前和回校后告知所在系部主任、学院办公室和分管领导,以便学院根据实际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提前办理有关手续,妥善协调好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离岗。请假以书面请假条为准,否则视同没有请假。如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书面请假的,须先电话请假,并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七条 请假类别

1.公务假:教职工因学院或个人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外出调研、或参加会议的,应请公务假。其中,外出调研的,要有具体调研内容和详细行程计划;外出参加会议的,要有上级邀请函或论文录用通知等材料,会议的主题要与自身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方向相关。

2.私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私事假。

3.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例等材料,向学院办公室申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分管院领导请假,并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4.其他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其他请假按《广西大学请假规定》执行。学校批准后,教职工要将请假有关材料存学院办公室备查。

第八条 批假权限

1.教职工请假不参加系部半天以内的会议或活动的,由系部主任审批,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因故请假不参加学院半天以内的会议或活动的,由学院行政副院长审批。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1天以内(含1天)的,由学院行政副院长审批;

3.请假2-7天(含7天),经教研部及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院书记或院长审批。

4.请假8天以上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5.学院副职领导请假的,报经正职领导审批同意;学院正职领导请假需通过文件管理系统报校领导审批。

6.因私出国(境)人员事假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后,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销假后,才能办理有关报帐手续。没有请假或请假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学院有关人员不得为其有关财务报帐材料(包括教职工个人承担的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其中私事假最长为15天、每年累计不能超过30天,超出期限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属擅自离岗,均按照旷工处理,学院将按规定报请学校人事处进行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回岗的;

3.未办理书面请假或超过时限未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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